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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气瓶试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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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制造厂提出申请( 申请表格式下载);同时提交制造许可证复印件(对新建工厂及进口气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的受理文件);

2、气瓶型式试验机构受理申请,发出受理通知书;

3、气瓶型式试验机构与制造厂签订试验协议;

4、制造厂按协议要求提交相关文件、试验用气瓶并交纳试验费;

5、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试验;

6、出具试验报告。

受理机构: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
地 址:大连市西岗区新河街20号 116013
传真:0411-82485212
联系人:胡军,0411-82492742,13904084879
    韩冰,0411-42485890,138411276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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